(2017)鄂0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春芳、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王太平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芳,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王太平,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异41号异议人(案外人)周春芳。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法定代表人殷婷茹,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林美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太平。被执行人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以西、叶家楼以东。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溪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以西、叶家楼以东。法定代表人彭猛超,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诚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林美公司、王太平、国泰公司、蓝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春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周春芳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周春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