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龙景瑞与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景瑞,王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479号申请人:龙景瑞,男,194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树军,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龙景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树军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9万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65万元。担保人龙军以其名下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景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树军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9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龙军名下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