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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谢仁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仁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487号被执行人谢仁法。谢仁法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506刑初6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谢仁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天梭牌手表一只发还被害人朱某1;责令谢仁法继续退赔未退赔的赃款14000元给被害人葛某1,赃款2300元给被害人吴某,赃物或赃物折价款115元给被害人朱某1,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515元给被害人刘某,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1018给被害人葛某2,赃款7800元给被害人蔡某,赃款500元给被害人朱某2,赃款1000元给被害人陈某,赃款800元给被害人沈某。因谢仁法未履行缴纳罚金、退赔赃款、赃物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048元、退赔赃物。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与被害人朱某1联系,其表示已收到公安机关退还的天梭牌手表一只。此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缴纳罚金、退赔赃款、赃物的义务应予履行。执行中,赃物天梭牌手表一只已返还被害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该项义务执行完毕。此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刑初612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退赔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兮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