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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斌妨害公务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刑申16号陈斌: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及(2015)筑刑申字第4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行政不合法,没有妨害公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调卷复查认为,2013年5月22日15时许,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办公室与贵州省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南明大队的工作人员晏晖、付强等人,履行职务对你未经规划审批而在水坝村修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过程中,你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手持榔头冲向执法人员晏晖,被拦下后,又持石块砸伤另一执法人员付强的腰部。案发后,你的家属与被害人付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执法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定罪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取得,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判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你明知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而采取暴力方法进行阻碍,并致伤一人,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望你息诉服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