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书源与陕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源,陕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民初370号原告:陈书源,女,汉族,生于1951年4月,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退休职工。被告:陕玉林,男,回族,生于1957年8月,高中文化,住积石山县刘集乡刘集村。原告陈书源诉被告陕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书源、陕玉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书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陕玉林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二、陕玉林按双方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三、案件诉讼费由陕玉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份陕玉林工地运转需要资金,向陈书源借款16万元,2011年12月工地结束,说亏损无钱还。陕玉林给陈书源写了欠条,同时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利息,当时表示要积极努力挣钱尽早还清。现5年半时间过去了,一直没有偿还欠款。陈书源每次催要,陕玉林都用幻想的挣钱方案对付陈书源。现起诉要求陕玉林支付欠款16万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及案件受理费。陕玉林辨称:2015年8月20日陕玉林给陈书源写了欠16万元的欠条属实。现在陕玉林一次性无力偿还借款,请陈书源给一段时间(计划3年至4年),陕玉林尽力偿还陈书源的借款本金,利息不愿承担。陈书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一份;2.欠条一份。陕玉林提交了如下证据:身份证明一份。经质证,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陕玉林借陈书源借款一事,有陕玉林亲笔书写的欠条在案佐证,陕玉林也予以认可,故应予偿还。但陕玉林辨称暂无力偿还,计划用三至四年没时间来偿还本金,利息不愿承担。陕玉林在给陈书源书写欠条时承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定。综上所述,陈书源要求陕玉林偿还欠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陕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陈书源的借款本金16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陕玉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成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他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