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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檀永安、余幼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民初427号原告: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华阳大道452号。法定代表人:詹五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永安,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余幼霞(系檀永安之妻),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小贷公司”)诉被告檀永安、余幼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已经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华阳镇东洲路价值14万元的房产部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润华小贷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檀永安、余幼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华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69000元(自2012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起诉日),并支付按2%的月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檀永安与余幼霞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14日,被告檀永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其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月利率17.7‰,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然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仅支付利息至2012年5月20日。故原告起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檀永安身份证复印件、余幼霞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居委会证明,证明被告檀永安、余幼霞的身份情况及被告檀永安、余幼霞系夫妻关系;3、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被告檀永安向原告借款,原告已于2010年10月14日发放借款6万元。4、(2014)望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9月5日起诉,后于2015年9月2日撤诉。被告檀永安、余幼霞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法庭质证中,被告檀永安、余幼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是真实的,应予采信。依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檀永安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檀永安亦应按约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上约定逾期月利率未17.7‰上浮50%,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未支付利息约定标准超出年利率24%计算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原告诉求的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檀永安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余幼霞系被告檀永安之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檀永安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原告知道余幼霞与檀永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被告余幼霞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檀永安、余幼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檀永安、余幼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檀永安、余幼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均由被告檀永安、余幼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锐锋人民陪审员  方根銮人民陪审员  汪秀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