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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益阳市人民医院与易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益阳市人民医院,易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特6号申请人:益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益阳市。法定代表人:邢协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毅新,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易峰,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益阳市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易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益阳市人民医院称:易峰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请求撤销益阳市资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资劳仲字[2017]第12号仲裁裁决中的终局部分,即益阳市人民医院支付易峰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3289元。易峰称:易峰已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湘0902民初513号,请求驳回益阳市人民医院的申请。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益阳市资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益资劳仲字[2017]第12号仲裁裁决:一、终局裁决部分,裁决益阳市人民医院一次性支付易峰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3289元,此给付金额限益阳市人民医院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非终局裁决部分,1、裁决益阳市人民医院与易峰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13日解除;2、裁决益阳市人民医院向易峰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835元;3、驳回易峰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费用金额19835元,限益阳市人民医院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益阳市人民医院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易峰亦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易峰送达了(2017)湘0902民初5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易峰已就本案纠纷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益阳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益阳市人民医院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申请人益阳市人民医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 星审判员 马学文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