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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港龙织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港龙织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安澜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923836-7。法定代表人:薛丕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虹,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港龙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德积镇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1157900-4。法定代表人:唐雪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港龙织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金港镇德积人民东路1幢、2幢、3幢房产系抵押,抵押权人系张家港农商银行,首封法院为张家港人民法院,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金港镇(德积)人民东路的土地暂无法处置,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号、苏E×××××号、苏E×××××号汽车暂无法查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港龙织带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