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1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合浦县闸口镇洼沟联合石场与李科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浦县闸口镇洼沟联合石场,李科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12民初138号原告:合浦县闸口镇洼沟联合石场,住所地广西合浦县闸口镇茅山村委洼沟。法定代表人:邓李錕,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文,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科远,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告合浦县闸口镇洼沟联合石场与被告李科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原告合浦县闸口镇洼沟联合石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浦县闸口镇洼沟联合石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合浦县闸口镇洼沟联合石场负担。审 判 员 谭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 媚书 记 员 姚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