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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候凤君与隆化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凤君,隆化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5行初13号原告候凤君,男,1946男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鲁文婧,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1256302。被告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法定代表人李清章,局长。原告候凤君与被告隆化县国土资源局国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凤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俊平人民陪审员  高志征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俊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