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铜中村五组与林金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铜中村五组,林金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034号原告: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铜中村五组,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铜中村。主要负责人:林建文,男,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林金清,男,约54岁,汉族,农民,福建省平和县。原告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铜中村五组与被告林金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铜中村五组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铜中村五组以欲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铜中村五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铜中村五组负担。审 判 长 李茂己审 判 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李水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彩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