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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司救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学忠申请国家救助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04司救执4号救助申请人王学忠,男,汉族,1959年6月17日出生,住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号。王学忠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现已办理终结。在(2013)峄执字674号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学忠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被执行人李浩逃避执行,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学忠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自身失去劳动能力,构成三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无力负担,请求对其进行司法救助,申请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王学忠提交了以下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复印件;3、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困难证明;4、(2012)峄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经审查查明:2012年11月23日,被告李浩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峄城区境内与原告王学忠发生交通事故。王学忠诉至峄城区人民法院,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2)峄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浩给付赔偿金119943.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浩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李浩下落不明,导致本案未能执行。申请人王学忠因该案交通事故导致失去劳动能力,构成三级伤残,后续治疗费无力负担。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救助申请人王学忠因与李浩交通事故赔偿案,民事判决至今未能得到执行,生活陷入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申请执行人王学忠的残疾程度,家庭困难状况以及救助申请人居住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王学忠30000元(叁万元)。王学忠收到救助金后,人民法院从李浩处执行到赔偿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