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姚富利、宋学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富利,宋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姚富利,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宋学超,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姚富利申请执行宋学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62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学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富利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宋学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宋学超在多家银行有开户信息,但仅在中国建设银行无棣县支行有30598元存款(已划拨至本院,已交付);无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姚富利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学超自2017年8月1日前给付10000元,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29305元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宋学超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富利剩余债权的条件。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