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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玉华、王存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华,王存兵,杜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华。被执行人王存兵。被执行人杜春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9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存兵、杜春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春香的银行存款13233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