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90年6月11日生,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现外出打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旬邑县支行某某账户有存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旬邑县支行某某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