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其鑫、欧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鑫,欧宗鑫,严棋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6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其鑫,绰号“老五”,男,1995年7月4日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宁县。2015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0月l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欧宗鑫,绰号“发仔”,曾用名欧先聪,男,1992年1O月26日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宁县。2012年1O月2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严棋怡,绰号“黄毛”,男,1994年4月16日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宁县。辩护人胡革胜,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人于2017年1月23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其鑫、欧宗鑫、严棋怡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其鑫、欧宗鑫、严棋怡及辩护人胡革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1月起,被告人周其鑫、欧宗鑫、严棋怡有分有合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盗窃汽车后视镜片,并留下联系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赎金”赎回后视镜片。一、被告人周其鑫、欧宗鑫、严棋怡共同犯罪事实。2017年1月3日凌晨,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石梁村委,由被告人欧宗鑫、严棋怡在一旁望风,被告人周其鑫负责用被告人严棋怡购买的剪刀撬,盗得被害人张某1的奥迪A8小型轿车(粤EAN***)后视镜片一副(价值人民币3071元);盗得被害人杨某1的宝马x5越野车(粤E43***)后视镜片一副(价值人民币3115元);盗得被害人肖某的比亚迪小车(新车未上牌)后视镜片一副(价值人民币3326元);盗得被害人赵某的沃尔沃汽车(粤AD5***)后视镜片一副(价值人民币4022元)。事后,被害人杨某1、赵某分别支付“赎金”人民币1000元、600元,后被告人周其鑫将上述后视镜片均已销赃。二、被告人周其鑫其他犯罪事实。1、2016年11月28日凌晨,在佛山市禅城区恒福新城东二门路边,被告人周其鑫伙同他人盗得被害人杨某2的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粤EXN***)后视镜一副(价值人民币2822元)。2、2016年12月19日凌晨,在佛山市禅城区兆祥路大豆花园附近,被告人周其鑫盗得被害人张某2的奥迪小型轿车(粤B00***)后视镜一副(价值人民币519元);盗得被害人王某的宝马小车(粤YLL***)后视镜一副(价值人民币7992元);在佛山市南海区东海银湾门口盗得被害人邵某的保时捷帕纳美拉小型汽车汽车(粤YFY***)后视镜一副(价值人民币5037元)。3、2016年12月22日凌晨,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恒福国际中心后面停车场,被告人周其鑫盗得被害人徐某1的奥迪小型越野客车(粤B3S***)后视镜一副(价值人民币4295元)。4、2016年12月29日凌晨,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澜石岭南大道新活力羽毛球馆门口,被告人周其鑫盗得被害人袁某的丰田小型轿车(粤A26***)后视镜一副(价值人民币106元)。5、2016年12月3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联诚智博花园门口,被告人周其鑫盗得被害人徐某2的宝马小型轿车(粤S61***)后视镜一副(价值人民币3214元)。事后,被告人周其鑫将上述后视镜均已销赃。2017年1月23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村委会中一队旧村三街二巷02号306房抓获被告人周其鑫,并查获剪刀、纸条等作案工具一批;在肇庆市广宁县潭布镇中华村委会叶中村路口士多店抓获被告人严棋怡;在肇庆市广宁县螺岗镇东方红村委会井溪村37号抓获被告人欧宗鑫。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其鑫、欧宗鑫、严棋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某1、杨某1、肖某、赵某、杨某2、张某2、王某、徐某1、袁某、徐某2的陈述,证人迟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纸条,短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卡,奥迪汽车(粤B00***)后视镜被盗后照片,锦进汽车维修/保养工作记录表,车辆维修评估单,调查取证通知书,手机号码132××××0017开户资料,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2开户资料及账户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周其鑫、欧宗鑫、严棋怡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其鑫、欧宗鑫、严棋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其鑫盗窃11次,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7519元;被告人欧宗鑫、严棋怡参与盗窃4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3534元,均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盗窃部分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周其鑫负责动手、销赃,分获多数赃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宗鑫、严棋怡负责望风,分获少部分赃款,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棋怡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其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宗鑫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其鑫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被告人欧宗鑫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被告人严棋怡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均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其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二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欧宗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严棋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 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