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向海于马宗明、孙立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向海,马宗明,孙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2执19号申请人:马向海。被执行人:马宗明。被执行人:孙立华。马向海申请马宗明、孙立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康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宗明已履行5万元给付义务,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孙立华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育审判员 田进华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