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廊坊大和线缆有限公司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大和线缆有限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326号原告:廊坊大和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史各庄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7469239-X。法定代表人:刘振河。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54号,信用代码:912101007111341364。法定代表人:刘培华。原告廊坊大和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大和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1516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836元,由原告廊坊大和线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田海峡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