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苑芳与庞喜伟、XX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芳,庞喜伟,XX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2155号原告:苑芳,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芳(特别授权),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喜伟,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XX正,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吴泰闸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57900663。负责人:赵善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苑芳与被告庞喜伟、XX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苑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苑芳负担。审判员 刘西林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西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