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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马有明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马有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忠,襄阳市襄州区黄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多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该公司员工。原告马有明与被告马多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有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马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马有明承担。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陈发恒审判员 王又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