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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万龙与袁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龙,袁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945号原告:周万龙,男,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袁廷明,男,住贵州省天柱县。原告周万龙诉被告袁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周万龙于2017年6月1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周万龙负担。审判员  杨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