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7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化涛与皎海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涛,皎海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071号原告王化涛,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皎海艳,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涛诉被告皎海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涛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化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王化涛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韦玉梅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胡盼阳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