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康永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永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83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永杰,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漯河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罗金良、郭懿芳,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永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康永杰及其辩护人罗金良、郭懿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起,被告人康永杰伙同胡某、李某1、魏某、许某、王某、夏某、叶某、宋某、肖某、刘某、梁某、李某2、张某(均另案处理)以中山市沙溪镇象角村赤洲河边一棚屋为窝点,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以赌“三公”形式赌博。其中,康永杰及胡某、李某1、魏某、许某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场分红;王某、梁某负责发牌、收赔钱;夏某、刘某献负责看场;宋某、肖某负责在外围望风;叶某、李某2负责带人到赌场参赌;张某负责管钱。同年6月2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抓获胡某等多人及参赌人员30余人。同年12月15日,康永杰在中山市南区渡头村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永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同案犯胡晨钟、李某1、李某2、刘某的供述,康永杰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永杰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康永杰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康永杰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康永杰没有参与赌场日常管理、无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永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应梅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郭展翅书 记 员  连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