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车来庚、吴付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来庚,吴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财保5号申请人:车来庚,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申请人:吴付山,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申请人车来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付山银行存款1600元。申请人车来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车来庚称:2016年被申请人吴付山向申请人车来庚购买水稻种子,并欠款1500元且在申请人的记账本上已签字,但经申请人车来庚多次催问,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债权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付山在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9030121000623546账号上的存款1600元,冻结时间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筱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