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方桂华与被告戚红明、南京卓实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桂华,戚红明,南京卓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006号原告:方桂华,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戚红明,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南京卓实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863083,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120-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桂华与被告戚红明、南京卓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方桂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桂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夏明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夏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