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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赖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93号附6。负责人胡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赖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22日生,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4235.8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司法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4235.8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满生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