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2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某棠与深圳市宏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时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棠,时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2390号之一原告:黄某棠。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承,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娜,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时某。原告黄某棠与被告时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黄某棠负担。审 判 长 彭 亮人民陪审员 陈启业人民陪审员 贾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怡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