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靳月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芳,靳月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955号原告:王玉芳,女,193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河,系原告之子,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靳月松,男,1982年2月11日,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原告王玉芳与被告靳月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人民陪审员 任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