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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显文与郑万城、陈雪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文,郑万城,陈雪凤,黄桂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763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显文,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积峰,男,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由宁化县安远镇安远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反诉原告):郑万城,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反诉原告):陈雪凤,女,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军,男,住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下庄村路下**号。被告(反诉原告):黄桂军,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反诉被告)王显文与被告(反诉原告)郑万城、陈雪凤、黄桂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审理中,王显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郑万城、陈雪凤、黄桂军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王显文撤诉;2准许郑万城、陈雪凤、黄桂军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显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万城、陈雪凤、黄桂军负担。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