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彭同伦与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同伦,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5行初67号原告彭同伦,男,193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凯威,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区政府大院二办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红权,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向好,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棋,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同伦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强制执行决定一案,原告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同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同伦承担。审 判 长 胡运虹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余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