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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彭同伦与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同伦,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5行初67号原告彭同伦,男,193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凯威,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区政府大院二办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红权,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向好,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棋,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同伦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强制执行决定一案,原告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同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同伦承担。审 判 长  胡运虹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余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