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谢小萍与赵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萍,谢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萍。被执行人:谢小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2901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小萍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小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小萍所有的房屋及相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春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