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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883号申请执行人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法定代表人:金建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31号。负责人:骆卫群,总经理。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2民初27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作出(2017)浙0782民初27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