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金成、许红晓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成,许红晓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成,男,壮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乃千,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红晓,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丽,女,壮族,1967年7月8日出生,壮族,无业,住防城区,系许红晓母亲。上诉人李金成因与被上诉人许红晓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许红晓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回其对上诉人李金成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许红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李金成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许红晓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由被上诉人许红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蒙志相审判员 黄大亮审判员 李启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