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雪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987号原告原告:张长安,男,汉族,1961年2月10日生,住登封市。原告:赵雪,女,汉族,1964年7月6日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南,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被告: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交河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时嘉薇,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任该村委会主任。案由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包经营八组1.1亩土地补偿款61779.3元,赔青款1430元,共计63209.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交河口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长安、赵雪承包经营的本村第八村民组1.1亩土地补偿款61779.3元,赔青款1430元,共计6320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