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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胜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胜涛,宁富荣,王兆坤,张树梅,王安全,陈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负责人:李申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乔胜涛,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宁富荣,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兆坤,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树梅,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安全,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陈爱芹,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胜涛、宁富荣、王兆坤、张树梅、王安全、陈爱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