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6561朱红政与左爱兵、蒋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政,左爱兵,蒋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561号原告:朱红政,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左爱兵,男,1970年3月26日生,住张家港市。被告:蒋惠萍,女。原告朱红政与被告左爱兵、蒋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朱红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2010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15万元、本金22万元自2016年9月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左爱兵因做生意需要于2010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2万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一直未归还。2016年2月28日重新出具了借条,载明结欠原告本金22万元及利息15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归还。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共同债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并未提供被告的确切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红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维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