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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龙贵国与高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贵国,高宇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351号原告:龙贵国,男,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被告:高宇坤,男,1983年2月4日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文山市。原告龙贵国与被告高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贵国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贵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龙贵国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