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龙贵国与高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贵国,高宇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351号原告:龙贵国,男,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被告:高宇坤,男,1983年2月4日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文山市。原告龙贵国与被告高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贵国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贵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龙贵国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