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耕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孟楠哈尔滨巨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耕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巨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孔令峰,孟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339号原告:重庆耕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佛耳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37693J。法定代表人:余治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哈尔滨巨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道里区友谊路352号4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930003G。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被告:孔令峰,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孟楠,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重庆耕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巨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孔令峰、孟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耕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耕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耕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重庆耕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