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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邓光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光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52号罪犯邓光林,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老河口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冷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6日作出(2009)娄中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五个月至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邓光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降低对罪犯邓光林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00.4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三千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光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光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