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起诉人王彬与唐学友、肖本贵等七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751号起诉人王彬,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2017年6月12日,本院收到王彬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唐学友、肖本贵、姚元会、康海明、贾正杰、吴敬明、武玉沧七人连带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出院后续护理费共计1721612.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彬在明知唐学友、肖本贵等七人为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仍在该煤矿从事采矿工作,因起诉人与唐学友、肖本贵等七人均为从事违法行为,从事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伤害系起诉人自陷风险并未与被起诉人产生民事纠纷,故其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春林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金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