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泽平与胡志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泽平,胡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16号申请人朱泽平,男,汉族,住址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胡志辉,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志辉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泽平雇请被申请人胡志辉运送货物,因被申请人胡志辉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货物受损,双峰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Y(2017)0158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胡志辉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货车一辆,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四中队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朱泽平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福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