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友能申请执行林世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能,林世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10号申请执行人黄友能,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林世环,女,1988年1月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31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受理黄友能申请执行林世环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元。经执行未能将申请标的执行到位,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林世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31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德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