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菊侠与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晏永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菊侠,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晏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董菊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培群,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晏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晏永宏,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晏永宏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菊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晏永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菊侠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董菊侠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晏永宏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