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182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杨某,女,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郑 文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