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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孔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1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甘肃省肃南县人。被执行人:孔某某,男,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21执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