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孔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1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甘肃省肃南县人。被执行人:孔某某,男,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21执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