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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灿锋与谢红旺、孙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灿锋,谢红旺,孙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叶灿锋,男,汉族。被执行人:谢红旺,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玉辉,女,汉族。关于叶灿锋与谢红旺、孙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谢红旺、孙玉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灿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1200元。二、被告谢红旺、孙玉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灿锋支付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的借款利息32435元,及从2016年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还款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4212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原告叶灿锋负担3920.3元,被告谢红旺、孙玉辉负担5413.7元。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谢红旺在梅县雁洋镇文社村窝里有一幢房屋(房产证号为:11201325**),该房产已于2016年12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玉辉位于梅县区程江镇扶外村宪梓大道丽华苑803房(房产证号:11200903**),该房产已经查封。另冻结被执行人谢红旺在中国工淘银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红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现已查封了谢红旺、孙玉辉共有的位于梅县雁洋镇文社村窝里的房产(房产证号为:11201325**)。被执行人孙玉辉位于梅县区程江镇扶外村宪梓大道丽华苑803房(房产证号:11200903**),该房产(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已经查封,上述房屋暂无法处置,另冻结被执行人谢红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冻结实际存款不足额。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红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恢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李新强审判员  梁胜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