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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唐登涛与王屈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登涛,王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唐登涛,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王屈林,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屈林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诗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