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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323王怀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怀富(聋哑人),男,1984年6月18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决定,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辩护人王丹,执业证号13206200911518743,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翻译人吴爱琴,南通市通州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富及其辩护人王丹、翻译人吴爱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怀富先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川姜镇,采取偷拿等手法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和OPPOR7t手机1只,财物共计人民币33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怀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怀富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怀富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不持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怀富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王怀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怀富先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川姜镇,采取偷拿等手法实施盗窃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和OPPOR7t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350元),财物共计人民币33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怀富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大润发玛特超市,从被害人吴某、邱某夫妻二人的购物筐里窃得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500元。2.2016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怀富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灶街上的华联超市,窃得被害人郭某的金色OPPOR7t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350元)。3.2016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怀富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大润发玛特超市,窃得被害人彭某的女式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500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怀富在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怀富退赔人民币3350元,已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被告人王怀富质证无异议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怀富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吴某、郭某、彭某的陈述;3.未到庭证人施某、袁某的证言;4.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怀富的供述和辩解;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监控录像截图以及发破案经过等。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怀富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怀富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怀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王怀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怀富系聋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怀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怀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殷晓露人民陪审员  金云霞人民陪审员  李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