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与张文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张文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222号原告: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大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卫勇,该镇镇长。被告:张文俊,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身份证号码:。原告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文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以与被告张文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慧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