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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与张文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张文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222号原告: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大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卫勇,该镇镇长。被告:张文俊,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身份证号码:。原告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文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以与被告张文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大有镇人民政府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慧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