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盛佳与罗伟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盛佳,罗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邓盛佳。被执行人罗伟红。申请执行人邓盛佳与被执行人罗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7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伟红名下没有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行的存款;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罗伟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罗伟红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江涛 更多数据: